燃气过户中的八个法律风险点
在使用燃气过程中,用户可能因为买卖、租赁、继承、赠与等各种原因发生变更。用户主体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到燃气公司办理过户,燃气公司应当积极办理。通过梳理发现,燃气公司在办理过户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有的甚至会被诉诸法院。对于燃气公司来说,应当检视燃气过户办理流程及业务资料,规范过户办理,控制风险。
燃气过户的本质是新签供用气合同
在燃气过户中,包括老供用气合同的解除和新供用气合同的签订两个部分。所以,燃气公司应当同时针对这两个部分进行规范。
在老供用气合同解除过程中,燃气公司应当履行向老用户通知解除的义务。虽然在供用气合同中,常会约定房屋产权变更会引发老供用气合同的“自动解除”,但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当前并不存在“自动解除”之说,而是规定了“解除条件成就+通知送达”的合同解除程序。
在新供用气合同签订过程中,燃气公司应当向用户索要能够证明其享有房屋产权或征得房主同意开户的证明材料及用户的身份证复印件。
就燃气过户来说,因伴随着老用户及新用户的权益,建议由新老用户一同到燃气公司办理过户。如老用户无法到场,应当出具同意过户的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承诺书等材料。如老用户不愿意出具此类材料,燃气公司应当履行更多的谨慎义务,对新用户加强材料审查。
燃气公司负担的只是形式审查义务
在燃气过户的过程中,燃气公司需要对用户提交的房产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那么对于燃气公司来说,其负担的只能是形式审查义务,而不应当是实质审查义务,主要理由在于:一是法律上没有规定燃气公司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二是实质审查义务将会增加审查难度,这与燃气过户所要求的便利原则相违背。例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渝05民终82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伟盛燃气公司在变更天然气过户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承诺书以及燃气使用证原件采取了必要的形式审查,不存在过错。”
户内燃气设施应坚持物随房走原则
户内燃气设施一旦安装到位,应当视为房屋的不可拆除添附物,除非供用气合同有特别约定。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户内燃气设施的拆除或迁移不是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具体来说:一是燃气设施只有依附于房屋之上,才能发挥出供应天然气的作用。二是拆除下来的燃气设施未必完全符合新的房屋。三是新安装户内燃气设施的费用一般不高。例如,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在(2017)苏0311民初714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现本案燃气设施已经投入使用两年,按照合同约定已成为其所在房屋的添附物,成为房屋配套设施的一部分,被告无权通过迁移将燃气设施与其所有在房屋所有权分离,亦无合同义务将燃气设施迁移。”
老用户不得拒绝协助过户
在商业活动中,商户常通过租赁房屋的方式来从事经营活动,而商户也会因此而发生变更。故而,会产生老商户与新商户的问题。在实务之中,老商户可能基于安装费分摊等问题而拒绝协助办理过户,以致新商户无法正常使用燃气。通过司法判例来看,人民法院多从便于燃气使用的角度出发,认定老商户负有协助过户的义务。老商户诸如安装费等问题应另行协商或诉讼处理。例如,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在(2020)豫0102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第三人彩云间公司之所以成为天然气用户,系因其租赁涉案房屋用于经营所需。现原告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彩云间公司不再经营,其已非普惠路78号1号楼1-2层附3号房屋的实际用气人。而原告黄泛区公司作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变更涉案房屋的用气人名称至其本人名下,第三人彩云间公司有义务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夫妻一方应有权单独办理过户
燃气过户时日常生活中的小事情,夫妻一方均应当有权单独办理过户,而不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这是家事代理权的基本要求。即便夫妻双方就燃气过户此等之事达成约定,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燃气公司。在实务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正在闹离婚,夫妻一方可能会单独办理过户。燃气公司不应当办理过户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民法典》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继承一方应取得其他继承人同意
在发生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可能有多位,则各继承人对房产均享有继承权。故而,在各继承人未就燃气过户达成一致之前,燃气公司不宜办理燃气过户。
从便民原则的角度出发,在单独继承人持有单独署名的房产证、房产单独所有的公证书、承诺书等书面材料的情况下,燃气公司可以办理燃气过户。承诺书应当明确继承人有权单独办理过户,如因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燃气公司同时可以将已过户的再变更回去。例如,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查明:依据上海燃气集团规范化服务标准第四节《居民用户过户(变更燃气户名)相关规定》,“……3、遗产现用户持身份证,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单方申请,必须有承诺书……”。附件二《燃气用户变更户名承诺书》规定“……为此本人特此承诺……2、若燃气原用户或法定继承人无论何时来燃气公司提出疑义,并有确实证据的,燃气公司可无条件恢复原燃气户名……”法院认定:“在煤气使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被告将系争煤气的户名恢复为贝某章,符合相关规定。”
小产权房主过户应有证据证实享有产权
在小产权房用户办理过户之时,应当能够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村委会(居委会)及承诺书等书面材料。房屋买卖合同用以证明用户享有产权。因涉及到小产权房,房屋买卖合同可能为无效合同。对于此,燃气公司不需考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燃气公司不是司法机关,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来加以认定。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出具用户享有产权的证明材料。
新用户不应对老用户的欠费承担责任
在办理燃气过户中,燃气公司可能要求新用户签订有关对老用户欠费承担责任的承诺书。对此,我们认为,燃气公司无权要求新用户签订此类承诺书,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新老用户应当对各自使用期间的燃气费承担责任。如燃气公司要求新用户必须签订此类承诺后方才可以办理过户,则涉嫌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设立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在实务之中,人民法院也可能以新用户未签字确认为由不支持承诺书的效力。
例如,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在(2019)湘0802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原告诉称“如因管道燃气产权和剩余费用等有纠纷问题,由本人负责,直至全款赔偿。”系李凤声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的承诺,根据证据显示,《张家界中燃客户更名、过户受理表》是格式化表格,且“如因管道燃气产权和剩余费用等有纠纷问题,由本人负责,直至全款赔偿。现户签名”是备注栏中的第三条,没有原用户和新用户的签名确认,不能视为李凤声的承诺,对李凤声没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燃气过户虽是小事,但仍应当规范,注意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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