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格处罚!无证经营长达3年半,合计罚没288万元!广东清远市某地燃气执法案例解析
来源: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天然气与法律
编者按:日前,广东清远市清城区城管局发布了一起无证经营燃气行政执法案例。经调查,当事人在2019年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无证经营时间长达3年半。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12.45.1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时间2个月以上,违法情节严重,处4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最终,执法机构依据前述规定对于当事人的无证经营行为顶格处罚5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8多万元。
由于案件重大,社会影响较大,清城区城管局案审会召开了案件集体讨论,对当事人采取没收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以及是否并处罚款进行了讨论。在执法实践中没收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存在一定争议,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将违法活动中获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利润和成本整体作为违法所得,即“收入说”;另一种是将违法活动中获得的利润作为违法所得,即“获利说”。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述规定将“违法所得”规定为当事人获取的“款项”,而非使用“利润”、“利益”。采用“款项”表达的认定方法,则将违法所得直接对应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收取的直接金额,违法所得原则上并不扣除成本,即采取了“收入说”。此外,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其他例外规定。
本案行政处罚即采取了“收入说”,没收当事人无证经营期间,对于清远某泰公司的液化石油气销售金额,合计达2389559.12元。非法存储、买卖、运输危险物质危害巨大,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应时刻保持燃气安全生产的高度警觉,依法依规开展规范性经营活动。
清城区城管局2022年“以案释法”案例(六)
佛山市某洲燃气有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一、涉及执法事项
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8日,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清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G240公路旁兴域铝业内的清远市某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某泰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佛山某洲燃气公司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在2019年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三、处理结果
清城区城管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12.45.1的规定,责令佛山某洲燃气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捌万玖仟伍佰伍拾玖元壹角贰分(¥2389559.1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人民币共计贰佰捌拾捌万玖仟伍佰伍拾玖元壹角贰分(¥2889559.12)。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2022年5月18日,清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G240公路旁兴域铝业内的清远某泰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佛山某洲燃气公司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现场基本情况: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G240公路旁兴域铝业清远市某泰公司厂房内发现一个用于储存瓶装燃气场所,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约为30㎡,现场存放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瓶共计71个,53个实瓶,18个空瓶。其中:27个为佛山某洲燃气公司供应的液化燃气瓶(实瓶:3个;空瓶:24个),44个为清远市某华能源有限公司供应的液化燃气瓶(实瓶:44个)。
佛山某洲燃气公司未取得我局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情形,清远某泰公司涉嫌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储存燃气的行为(另案处理)。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清城区城管局向佛山某洲燃气公司发出《调查通知书》(城区城执询字〔2022〕第0000085号),要求佛山某洲燃气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携带相关资料到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室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对此,清城区城管局对清远某泰公司、石角镇界牌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核实案件情况。清远某泰公司委托该公司员工于2022年7月19日9时前往清城区城管局接受调查,并提交如下证据资料:(1)清远某泰公司营业执照工作证明;(2)2019年-2022年期间清远某泰公司和佛山某洲燃气公司之间购买瓶装燃气来往对账单以及送货单。
根据前期调查,当事人在2019年至案发期间向清远某泰公司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其中2019年向清远某泰公司销售液化石油气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万柒仟壹佰捌拾柒元捌角(¥407187.80);2020年向清远某泰公司销售液化石油气金额为人民币陆拾贰万贰仟肆佰壹拾陆元贰角(¥622416.20);2021年向清远某泰公司销售液化石油气金额为人民币玖拾伍万肆仟零肆拾叁元壹角(¥954043.10);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18日向清远某泰公司销售液化石油气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万伍仟玖佰壹拾贰元贰分(¥405912.02)。合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贰佰叁拾捌万玖仟伍佰伍拾玖元壹角贰分(¥2389559.12)。
清城区城管局于2022年8月5日对该案进行登记立案。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12.45.1的规定,对本案中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的情形,属于违法情节严重,应当按照可以处4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进行处理。
鉴于以上事实和证据,案件重大,社会影响较大,清城区城管局案审会召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对当事人采取没收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以及是否并处罚款进行讨论。经集体讨论一致通过,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的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对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违法所得”未见有例外规定,暂未发现涉及有民事退赔情况,故对当事人违法所得根据查实的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进行计算,即合计违法所得为人民币贰佰叁拾捌万玖仟伍佰伍拾玖元壹角贰分(¥2389559.12);同时,根据自由裁量权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及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对其行为应当给予并处罚款。
清城区城管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12.45.1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捌万玖仟伍佰伍拾玖元壹角贰分(¥2389559.1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人民币共计贰佰捌拾捌万玖仟伍佰伍拾玖元壹角贰分(¥2889559.12)。
(二)法律适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12.45.1规定,经营时间2个月以上,违法情节严重,处4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于2019年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向清远某泰公司售卖液化石油气,因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捌万玖仟伍佰伍拾玖元壹角贰分(¥2389559.12),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人民币共计贰佰捌拾捌万玖仟伍佰伍拾玖元壹角贰分(¥2889559.12)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安全生产大于天,群众安全无小事。非法存储、买卖、运输危险物质危害巨大,一旦发生意外,将严重危及周边建筑物和群众的生命安全,后果不堪设想。
1. 对城镇燃气执法过程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扣除违法成本的问题存在差异。实践过程中,执法机关会存在扣除成本和不扣除成本两种计算方式,选取何种计算方式会导致违法所得差距较大,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也会产生渎职、失职等情况出现。
2. 燃气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确保安全。切不可规避责任,为节省成本、图方便等抱侥幸心理,谨记安全无小事,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3. 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要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按章办事,违反安全管理的高压线不能碰,要时刻保持燃气安全生产的高度警觉,依法依规开展规范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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