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答复 | 未在管道正上方占压,但在最小保护范围内,是否判定为重大隐患?

编者按:2023年9月21日,住建部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以指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近日,围绕《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一)项重大隐患的判定问题,住建部在官网《政务咨询》栏目作出解答。
《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具体提问问题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在管道投影正上方,但是在最小保护范围内时,是否判定为重大隐患?
住建部答复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压地下燃气管线,极易造成燃气管线变形破裂,发生燃气泄漏。泄漏的燃气容易进入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地下设施,酿成重大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稳定和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空间上的侵占也不利于对地下管线的巡查、保护和维修。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若不造成上述后果,经规范的安全评估认定,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住建部的答复体现重大隐患的判定并不能机械适用,具体要结合严重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并经规范的安全评估认定。对于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尽管最终并不一定判定为重大隐患,但住建部明确,此属于违反相关规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应列入隐患清单进行整改,对此燃气企业亦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提问:
住建部在2023年9月21日发布了《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我司在研读中发现第六条第一款描述容易存在误判的可能,烦请予以解答。
《判定标准》:第六条“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 第5.1.6 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
疑问:在管道投影正上方形成的占压判定为重大隐患不存在误判问题,但是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5.1.6的最小保护范围要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在管道投影正上方,但是在最小保护范围内时,是否判定为重大隐患?
保护范围是区间,占压属于特定状态,占压状态发生时,肯定在管道保护范围内,而保护范围内不一定是对管道形成了实质状态的占压。因此,在保护范围内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都判定为重大隐患,还是必须在管道正上方的实质性占压才判定为重大隐患。
例如:
(1)管线埋设于大棚等有顶、多面通风的架空结构下方,无实质性占压,是否属于重大隐患?
(2)若构筑物有基础,且结构基础在管道保护范围内是否属于重大隐患?
(3)庭院中低压管道距建筑外墙0.3m,处于管道保护范围内,是否属于重大隐患?
重大隐患的判定至关重要,希望贵部予以解答。
回复:
一、本条款制定依据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压地下燃气管线,极易造成燃气管线变形破裂,发生燃气泄漏。泄漏的燃气容易进入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地下设施,酿成重大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稳定和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空间上的侵占也不利于对地下管线的巡查、保护和维修。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若不造成前述第二条后果,经规范的安全评估认定,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属于违反相关规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应列入隐患清单进行整改。
四、《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规定:“其他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判定为重大隐患”。在工作中,同样应严格执行该条规定。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政务咨询》栏目、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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