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府强制安装智能表自闭阀违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布备案审查典型案例
编者按:近日,为探索建立备案审查案例指导制度,总结地方立法中具有共性的典型问题,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指导,规范地方立法行为,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布三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三涉及燃气领域。
由于我国当前各地发展情况不均衡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授予了各地方政府依据上位法制定符合地方发展情况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利,同时,建立了备案审查制度适时对地方立法进行审查,以确保地方立法符合依法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
在案例三中,某市政府为加强地方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定了《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管道燃气安全经营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然而其内容存在着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以及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法无禁止即自由”,地方立法过程中应当尊重上位法所给予公民的权利范围,具体而言,下位法不得扩大和加重公民依据上位法所应当承担法律义务,以及限制公民依据上位法所享有的权利。案例三中地方政府《意见》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凡未交付使用及新建居民住宅,必须安装并设计智能燃气计量表、安全自闭阀等燃气设施,否则不予竣工验收”。而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并未限定燃气用户使用、安装的燃气设施类别以及改造的期限,作为市政府规章的《某市燃气管理办法》也仅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装使用提出倡议。因此,《意见》中将倡议性内容规定为公民义务,并限定用户安装使用的装置类别,实质上限制了公民的选择权,加重了公民义务,系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
其次,《意见》对于违规使用燃气的用户采取停气措施时,省略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省市的燃气管理办法所要求的书面告知和提醒用户整改的前置程序和不落实整改可能会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前提条件,《意见》违反上位法所作出的程序规定,擅自授予管道燃气企业直接对用户采取停气措施的权利,虽然对预防燃气事故有一定作用,但却超出了行政管理与公民权益保障之间的比例原则。
在燃气安全事故频发的背景之下,各地方开始纷纷加强对当地燃气安全的监管力度,地方性的燃气管理规定也相继出台。然而,燃气安全管理固然重要,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各地方也应当确保当地立法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切忌用力过猛导致限制公民权利和加重公民义务的情况出现。


听证会后,市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相关问题,2022年10月,市政府对《意见》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并要求燃气公司正确解读和适用文件,不得强制要求改造,不得指定企业改造,依法慎用停气措施。此外,对群众反映的燃气改造费用较高的问题,采用由电信公司出资改造等方式减轻燃气用户负担,个别老旧小区改造由政府补贴,免费改造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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