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解读:燃气爆炸案,企业担责20%的依据与公众疑虑

燃气经营者在送气时未全面履行燃气设备及用气环境检查、安全用气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燃气经营者在送气时未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告知,能否认定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管理职责。

2022年5月,万某通过某燃气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下单订购了一罐液化石油气,某燃气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田某提供上门送气服务。后发生燃气爆炸,导致万某全身多个部位烧伤Ⅱ度-Ⅲ度。万某认为,田某在履行工作职责提供送气服务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和检查义务,将燃气瓶安装完毕后未关闭燃气瓶角阀,致使液化石油气出现泄漏,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故应由某燃气公司对万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燃气公司向万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灶具系万某自行购买并安装,在灶具开启后因不具备熄火保护装置导致泄漏,进而引发爆燃事故,万某自身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某燃气公司因未履行安全用气告知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告知书所载案涉事故原因,可以认定“角阀未关闭”状态下因异常因素介入导致燃气泄漏遇火源爆炸,而异常因素可能为燃气软管与灶具接口处脱落或灶具开关开启且不具备熄火保护装置。万某所主张的事故起因与调查结论不符,且缺乏有效证据支撑其起诉的事实依据,应承担证据不足的证明责任。此外,本案虽然没有证据显示某燃气公司存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但万某未在安全用气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可以反映某燃气公司员工送气时未全面履行燃气设施、用气环境检查义务及安全用气告知义务,即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一审综合案件实情,认定某燃气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因燃气用户自身使用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行为以及燃气公司未履行安全用气告知和安全用气检查义务相结合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本案裁判一方面指引燃气从业者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经营行为合法性、规范性、专业性;另一方面敦促和提醒燃气用户要规范使用液化天然气、增强防火和安全意识,共同承担起消防安全的社会责任。
安全用气 安“燃”无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一是侵权行为必须是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二是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员工接受派单任务为原告提供送气服务,该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若该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由此可见,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职责,其本质是经营者对燃气用户的一项安全保障义务,故燃气经营者在进行送气服务后,应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告知及安全用气检查,这是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应承担的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的社会责任。本案中,原告未在安全用气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可以反映被告工作人员在向原告送气时未全面履行燃气设施及用气环境检查义务,对案涉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患生于所忽,祸起于细微”。案涉事故的发生与原告自购的灶具本身不具备熄火保护装置密切相关。以案为鉴,作为燃气用户,须了解燃气使用安全知识,须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灶、管、阀”等设备。同时,要掌握正确使用燃气的方法,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第一时间采取自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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